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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惩戒要守住教育的“根”》读后感

admin 读后感 2016-08-28 08:18:00

  认真读完一本名著后,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,这时候,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!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,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《惩戒要守住教育的“根”》读后感,供大家参考借鉴,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。

  我是年轻教师,第一次当班主任。我的职业理想,就是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。因此,在求学阶段就比较关注教育,特别是大学学习以来,还与很多一线教师交流教育问题;攻读硕士阶段,在网易开通了博客,特别是建立了“教育风暴”交流圈子。这些都为我现在的教育工作打下了认识基础。虽然我向来认为,教育是一门艺术,而艺术既有简单美,也有复杂美,但是美好愿望总是从简单开始。我带班就从简单开始的。

  我认为,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最需要克制是情绪化倾向,在面对教育问题,特别是学生犯错问题,教师不能随意而为,任性而行;进行班级管理时,尽可能按制度办事。因此,带班初期,制定了“纪律条例”和“违规记录”,有了“纪律条例”,管理有章可循;有了“违规记录”,教育有据可查。起初,如此简单的教育措施确实也发挥效应,但是随着有些同学违规次数的增加,其教育效应日益衰减;这个时候我引进了“奖励和惩罚”措施,我永远都会坚持“奖励为主,惩罚为辅”的教育原则,于是再一次出台了“综合素质测评办法”,班级违规纳入品德量化考核之中,违规者扣品德分,品德分低必定影响综合素质测评总分,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将影响学生各项荣誉的评选。这一办法自然也发挥了效应,但是我想只要是一线教师,都知道这一教育方法对那类学生起到长期的有效性,而对另外一些同学几乎失效。最后,为了整个班级的总体发展,我不能不加大惩罚的力度。最后的教育效果表明,没有适当的教育惩罚,是不可能实现教育面向一切学生的教育目标的!

  一个学期以来,违规记录表有一大本,根据记录表,做了一个简单地统计分析,得到一个很显然的结论:违规次数多的同学,清一色的是基础差和退步十分严重的同学。这样的结果,给我们启示: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同学,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力度,终极目标是培养他们的自控能力。但是,对于这部分同学,教育的效果似乎更微弱,而管理的效果要好一些。

  惩罚于教育之必须与惩罚于舆论之尴尬两者的矛盾,深深地拷问着教育者的心灵和智慧。我虽然自信地认为,我平时实施的每一个教育措施都经得起教育的考验,但这个矛盾依然使我感到隐忧。带着这个隐忧,阅读《惩戒要守住教育的“根”》一文,这个感受真可谓添了五香粉——酸甜苦辣咸俱全啊!

  首先,我完全赞同文章几个观点:“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前提,以惩罚为手段,以不损伤学生的身心为原则。”“教育惩戒是在师生互动中完成的,教师一方的‘惩’要换来学生一方的‘戒’,这样才算成功的教育惩戒。”“教育惩戒既要面向全体,班规面前人人平等,又要关注个体差异,因错因人而有所不同,灵活处理。”“教育惩戒要守住教育的‘根’,这个‘根’就是学生的'健康成长。”

  其次,我特别赞赏作者推广郑老师的思想,郑老师从学术角度指出,惩戒于教育之必须,而且把惩戒上升到教育艺术的层面来思考。

  再其次,《惩戒要守住教育的“根”》开头的现状分析“惩戒是每位一线教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而尴尬的话题。说它沉重,是因为在很多教师眼中,惩戒往往跟体罚和侵害有着说不清、道不明的关系。说它尴尬,是因为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使用过惩戒手段,但介绍教育经验时却常常对之闭口不谈甚至口诛笔伐。”。审读此文,这一段真实的现状分析,很滑稽地成为了此文的暗中基调。全文来看,核心观点自然经得起一切舆论的拷问,但“学生迟到要罚站,如果已经形成班级公约,这种惩戒未必算体罚”和“郑州市二七区实验小学的《温馨班规》,其亮点不仅仅在于没有体罚”两句话一比较,似乎又让人感觉到模糊。于是我认为:

  “要不模糊,我觉得要弄明白以下几点:

  1、什么叫做‘体罚’?

  2、‘体罚’能否用于教育惩戒中?

  3、以上两个回答明白了,而且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,那么就接着第三个问题:‘体罚’要把握一个什么度?”

  给郑老师博客留言,郑老师回复说“你的这些问题在我的书中都做了很进行了探究溯源,都做了很详细的回答。”很遗憾,我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籍,于是我立即在网络上查看郑老师的书,从书的目录来看,“体罚”是郑老师所反对的(例如“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——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”就能看出,再查看“未成年保护法”,对学生进行体罚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),也是法不可容的。顺着郑老师的观点,我们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:惩戒于教育是必须的,惩戒有一个上线不可超越,那就是“体罚和变相体罚”。于是,确认“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?”依然是至关重要的。还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,但我相信“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——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”一文就是从学术上解决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。

  因此,从法律上明确界定“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?”就显得十分迫切,否则“惩戒是每位一线教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而尴尬的话题。说它沉重,是因为在很多教师眼中,惩戒往往跟体罚和侵害有着说不清、道不明的关系。说它尴尬,是因为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使用过惩戒手段,但介绍教育经验时却常常对之闭口不谈甚至口诛笔伐。”永远是教育的现状——在教育案例中难以见到更多的有效的教育惩戒方法,从而惩戒艺术之花难以点缀于教育田野中,而只能淹没在茂密的森林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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